胎儿出身后耳朵鼻子畸形是医疗事故吗医院
小林(化名)在怀孕27周和34周到医院作B超常规检查,两次的检查结果均显示胎儿无异常。不久小林顺产分娩1男婴,却没有右耳外耳廓。医院诊断,孩子是右耳畸形并外耳道闭锁。小林和丈夫认为,医院工作人员在产前检查中存在重大失误,未检查出该胎儿存在缺点,导致孩子1出生就残疾,没法像正常孩子一样健康成长、工作和生活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,医院赔偿15万元。
第一种意见认为,医院工作人员在产前检查中存在重大失误,未检查出该胎儿耳朵存在缺点,导致孩子1出生就残疾,医院应当承当赔偿。
第二种意见认为,胎儿耳朵畸形不属B超必检项目,医院工作人员也没有违背诊疗规范和有关规定,产前检查失误存在重大错误不成立,医院不需承当赔偿。
同意第二种意见,理由以下:
1是超声检查胎儿畸形几率客观存在。医院中得到广泛运用,但超声检查属于局部视察,其遭到医疗技术水平本身的局限性和胎儿体位、胎儿活动及羊水等多种因素的影响,超声显像尚不能将胎儿的所有结构显示出来,胎儿畸形的几率客观存在。
2是该男婴“右耳畸形并外耳道闭锁”不在B超产前诊断应诊断出的严重畸形范围内。卫生部《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》中“超声产前技术规范”第三项列出了根据目前超声技术水平,超生产前诊断应诊断出的严重畸形,包括6种:无脑儿、脑膨出、开放性脊柱裂、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、单腔心、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。实践中,胎儿耳朵畸形包括鼻子畸形的检出率都极低,因此目前均不属B超必检项目。
医院就胎儿耳朵检查进行约定。在产前检查中,除孕妇有某种症状或不适要求特殊检查外,医疗机构只依照卫生部相关规定进行常规检查。该案中,医院为小林进行了常规B超检查,依照医疗规范尽到了注意义务,主观上没有错误,客观上也没有违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,因此其医疗行动不具有错误。
4是男婴“右耳畸形并外耳道闭锁”医院的产检没有因果关系。该伤害系其在胎儿妊娠进程中构成的畸形,而非医院过失而至,因此医院不存在错误。
综上所述,该案中医院工作人员并没有违背诊疗规范和有关规定,医疗行动不存在错误,医院不应承当赔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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